今年2月至3月间,被告人杨某携带扳手、螺丝刀、爪力器等工具先后三次窜入某木业厂,将旋切机上的6台电动机拆下分批盗走,共销赃得款人民币1440元。经鉴定,该6台电动机价值人民币4050元。2011年3月25日晚,被告人杨某再次窜入该木业厂,正当在拆盗旋切机上的一台电动机时,被该厂保安当场抓获。案发后,被告人杨某已对被害单位进行了赔偿。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窃取他人财物,价值人民币4050元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。鉴于被告人杨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,积极赔偿被害单位损失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遂作出上述判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