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审审理查明:被告人李某某从2009年3月至2010年1月期间,六次伙同他人潜入东鹏陶瓷仓库内盗窃印刷机上的电机,总价值7400元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被告人委托其亲属退缴了全部赃款。
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窃取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。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,并委托其亲属积极退赃,具有悔罪表现,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,遂作出以上判决。
一审审理查明:被告人李某某从2009年3月至2010年1月期间,六次伙同他人潜入东鹏陶瓷仓库内盗窃印刷机上的电机,总价值7400元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被告人委托其亲属退缴了全部赃款。
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窃取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。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,并委托其亲属积极退赃,具有悔罪表现,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,遂作出以上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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