某电机公司一名女工在上班时觉得肚子痛不舒服,以为是妊娠反应,因此没有去看医生,后被公司送回家,当晚被发现死在家里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其属于工伤。用人单位不服起诉到法院,要求撤销工伤认定。日前,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维持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。
郭仪(化名)是某劳动服务公司派驻到某电机公司工作的员工。2010年7月23日11时左右,郭仪在上班时感觉肚子痛不舒服,于是到公司的开水房坐下来休息。期间,公司曾建议她到医院检查治疗,但她认为肚子痛是妊娠反应所致,认为没有必要上医院。于是,公司派车将她送回家中休息。当晚21时左右,郭仪丈夫回到家中,发现郭仪已不省人事,立即叫来同事一起将她送到附近的门诊,并拨打120求救。待120到来后经检查,郭仪已经死亡。人社部门认定郭仪的死亡视同工伤死亡。劳动服务公司不服,遂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劳动服务公司认为,郭仪当日上午请假回家,晚上病故,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突发疾病死亡,不能认定为工伤。人社部门则认为,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》里规定:“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,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,视同工伤。”这里“突发疾病”包括各类疾病。“48小时”的起算时间,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。郭仪在上班时突发疾病,发病在先请假在后,符合以上视同工伤情形的规定。
根据法医尸检结论,郭仪的死亡时间是晚上21时许,死亡原因是因输卵管妊娠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。劳动服务公司认为,根据该结论可以证明,郭仪并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,因此不能视同工伤。人社部门则认为,该结论只能证明郭仪的死亡时间和原因,不能证明其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。劳动服务公司还认为,郭仪于2010年7月18日就诊的广州市黄埔区红十字会医院病历中写明停经43天,疾病诊断证明书诊断为早孕。说明她早已怀孕,她本人也知道此事,所以出事当天她感觉肚子痛不舒服的时候,就应该清楚自己的身体状况,但直到晚上她丈夫回家发现她不省人事,长达9个多小时的时间里她都未去医院就医。如果她当时能够就医及时,就不会导致死亡的后果,当日120救护车到达门诊时,经检查郭仪已死亡,说明其在送医院前已经死亡,并不属于抢救无效死亡。人社部门则认为,那只能证明郭仪早已怀孕,但并不能证明郭仪知道自己患有输卵管妊娠破裂这一突发疾病。因为导致死亡的原因是输卵管妊娠破裂致失血性休克,并不能说明怀孕直接导致死亡。